关于印发《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师范学院
2022年7月21日
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高〔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绵阳师范学院章程》《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校本科学生学制(即基本学习年限):全日制普通本科为4年(以下称四年制)或5年(以下称五年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分阶段在 3-7 年内完成学业。五年制本科生,可在4~7年内浮动;四年制本科生,可在3~6年内浮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允许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但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待学生资助手续完善后完成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具体考核方式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等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间,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兴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微(辅修)专业等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以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学生也可以参加与学校有学习协议的院校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或免修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如实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证明和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如实记录,存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由学校学工部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于有失信行为的学生,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校转学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申请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经国家认证的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因学生创业需要;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距最长修学年限不足 2 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需凭入伍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须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参加消防救援队伍新生和在校学生,凭相关入职证明可保留学籍入职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参加创新创业,学校保留其学籍。每次可持创业企划书等材料申请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 2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保留学籍,也可申请复学。累计休学创业时间最长为4年,不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等及其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交所在学院审查、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退役的学生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三)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转专业或转学。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实习学期和毕业学期除外)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开课情况修读合理学分数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实际取得的学分低于应取得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一次学业警示。
第二十八条 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预警及帮扶机制,详见学校本科生学业警示与帮扶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八十的;
(二)达两次及以上学业警示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方式送达,同时就退学学生情况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和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六)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可在进入第三年级(4年制)或第四年级(5 年制)当年 12月底前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判同意后,学校教务处核准后,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总学分百分之八十的,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本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了微(辅修)专业的并达到该专业修读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微(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按要求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校内高等学历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专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绵师教字〔2019〕205号)废止。校内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