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作为测量学生的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双一流”“四新”建设,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深入推进“师范做强、艺体做精、应用做实”的发展方略,进一步加强考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过程考核,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估与反馈等功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考辅教、以考促学,促进教师持续改进课程教学、善于教研,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 本校在籍学生和延长学制的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计算绩点,成绩、学分和绩点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学工部、网络技术中心、后勤保障处和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组成,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学院应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加强课程考核队伍建设,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教学院长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命题、考核日程、监考人员、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员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和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全面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
要做好违纪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考试期间开启标准化考场视频监考,有效利用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收集考试现场未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在视频监考及回放中发现的,同样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建立完善、畅通的沟通交流制度。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要毫不动摇地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课程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考试应急处理
(一)考试期间出现漏题、大面积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主考、巡考、考务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
(二)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学生大面积反映试题、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审阅,及时制订合理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十条 课程考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化原则:改变考核的随意性,依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合理确定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方式,提升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
(二)多元化原则:改变单一的考核方式,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
(三)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坚持能力导向,加强过程性和表现性评价,突出对能力的考核。
(四)多种评价方式结合原则: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诊断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更加全面地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作出准确、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方式的不同,具体依据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执行,在结果性评价基础上,倡导过程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增值性评价、综合性评价多种结合,全面展现课程教与学的效果。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成绩构成项目及比例由课程大纲规定。教师应如实评定并记载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真实反映学生学习全过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按照相应的学时数折算。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以下但不止于这些方式及方法课程考核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课程大纲中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初审,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执行。任课教师应在行课之初,向学生公布课程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项目和具体比例,以及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一)改进结果性考核。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开卷考核、闭卷考核)均应按课程目标命题,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做到双向全覆盖,比例合理。凡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笔试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其他形式的考试,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强化过程性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开卷闭卷相结合的课堂表现测评,作业检测,单元测验、期中测验等过程性标准答案的考核方式,每门课程每学期的过程性考核原则上不少于3次。
(三)完善表现性评价。可围绕技能和能力目标灵活选取口试(或口头汇报)、文献综述、读书笔记、作品设计与制作、实验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课程设计与展示等非标准答案的考核形式。
(四)探索增值性评价。在技术技能课程中着重培养学生用专业思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学生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形成专业的系统性亚博im的解决方案,探索学生的增值性评价。通过学前和学后的比较,突出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效果。
(五)健全综合性评价。在毕业论文(设计)、师范专业教育实践(实习见习研习)、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产实习等环节采用多元评价,既要使用责任教师的评价,也要合理采用利益相关方的评价。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已注册学生(含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生,取得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四条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20%的,课程作业缺交量(包括抄袭)累计超过规定的1/3,课程作业不合格量达1/2以上者,修读学校购买网络课程时经平台确认“刷课”行为的,混合式课程线上学习部分学习进度在规定进度30%以下、平台确认“刷课”行为的,无资格参加该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经学校、二级学院批准并备案的免听课学生除外。
第十五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将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各二级学院教务办;教务办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由任课教师于最后一次课通知学生,并在教务系统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由本人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送任课教师及教务办。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不再组织清考及其他形式的考核。
第五章 考核内容命制
第十八条 命题是采用试卷课程考核的核心工作环节,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考核内容难度适中,梯度适当,无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错误,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二)合理性原则。考核内容的范围、深度均符合课程大纲知识内容、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并要求做到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基本一致。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有关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并以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考核内容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面、份量和难易程度应适当,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力争使课程考核成绩分布合理。
(四)目标性原则。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充分体现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度。
第十九条 命题要求
(一)每学期第5周前二级学院做好课程考核的安排布置,第8周前教师完成命题工作。凡是通识教育课和其他量大面广的课程应成立命题小组。
(二)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
对于通识教育课、专业类主要课程等,学院应通过购买、开发和协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主讲教师命题回避制或题库命题制,实现教考分离。
(三)试题合成时,每套考题一般应有四个及以上的题型,兼顾客观性试题、主观性试题和非标准答案试题,不同的题型具有考查学生不同层次能力的功能,应在课程大纲中有说明。同一题型的试题集中编排,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简到繁。
(四)试题题号应连贯准确,要标明总分及各道题相应的分值,小题得分分布科学、明确,小题分值之和应等于大题分值,大题之和应等于试卷总分值,一般采用百分制。
(五)试题表述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不能出现错别字,不能出现差错和歧义,提供的必要数据和资料应准确。
(六)所有考核的课程,均需提供a、b两套试题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解题各步骤、要点的分数应明确;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七)试题及参考答案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试卷模板,按模板要求填齐相关信息内容。试卷打印务必清晰、规范。
(八)每门课程命a、b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题下面应留出答题空间。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100分钟考试时间左右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a、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30%,与前两届该门课程的雷同率不得超过30%。
(九)对于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的课程,须向学院提供该门课程考核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名称、参考对象、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评分标准、主考人员及考核时间等。
第二十条 试题的审核
(一)试题命好后,由命题教师外的任课教师或教研室同课程群教师试做,试做符合要求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试卷试卷由二级学院作为教学资料存档,开考前注意保密。
(二)命题教师为教研室主任或学院教学副院长时,其试卷的审核由其他的教研室主任和院长审核。
(三)审核人员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题,应由命题教师及时整改。
(四)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学院分别保管,专人管理。学院应分别封存a、b两套试题,供试卷印制需要时随机抽取使用。
(五)试卷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试题题量明显不足,难度明显偏低,偏离课程大纲,出现知识性的错误等,一律按学校规定追究命题教师、试做教师和审核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试题印制与封装。
(一)学校统一采购具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单位提供印制服务,并签定试卷印制质量、安全协议。
(二)试卷印制单位根据二级学院制卷清单和试卷母版制卷。
(三)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3-5份/考场。
(四)考核前一周完成试卷印制后,主考单位试卷管理人员须对试卷的质量和分装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核查无问题后,方可按照试卷封装表进行装袋和密封;根据各二级学院试卷分装表按学院和考试时间打包,由二级学院教务办开考前领回,试卷领回后须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六)各单位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求。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考务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期中考核由任课教师于第9周内自行安排随堂考试或测验。
第二十四条 期末课程考核时间根据课程教学结束情况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尽量均衡全学期学生学业压力。教务处于每学期第9周确定公共课、专业课考试时间段,各二级学院第11周完成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安排。第14周前结束的课程于结束后次周组织期末考核;第14周后结束的考查课于第17周组织期末考核。
第二十五条 当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的补考于下学期前3周组织完成,如遇疫情影响,酌情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安排表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在教务系统中完成,教师和学生在教务系统中查阅自己的监考和考试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学院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课程考核安排。
第二十八条 考务安排规则
(一)集中安排。同科目、同层次课程集中考区、时段安排。
(二)主考、副主考由教务处安排,主考为分管教学副校长,副主考为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和学生工作部部长、副部长。
(三)为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口工作人员等组成。巡考工作时间为开考前20分钟至考试结束后10分钟。
(四)考务人员:由二级学院安排,考务人员在考务期间不得兼职监考。
(五)监考教师:标准考场安排监考教师2名。考场人数达到50人增加1名监考教师,达到70人增加2名监考教师。课程教学任课教师尽量安排监考相应科目。
(六)考场人数要求: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期末考试一个考场不得超过70人,补考一个考场不得超过50人。期末考试原则上按照行政班或教学班安排一个考场。考场内学生之间必须间隔至少一个座位,前后要拉开距离,座位要尽量安排匀称。
(七)期末集中考试,原则一个堂次只能安排一个年级,一个班级一天不得超过两堂考试。
(八)考试所用教室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班级数和考试需求统一调配。各二级学院教室相对集中。学院不得在无协调情况下跨学院使用教室。
(九)考室容量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预设;考试安排不得超过考场预设容量。
(十)考试安排结束,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无误后公布和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期末考试前所有保障部门制定详细的保障方案,做好考场的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不得在教学楼及周边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保证肃静的考试环境。
第七章试卷的评阅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要求
(一)开课学院于考前做好评卷安排,阅卷教师按安排和阅卷要求进行阅卷。
(二)有条件实行流水阅卷的课程,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实行密封流水阅卷,杜绝流于形式。流水阅卷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教研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试课程应在该科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评卷工作,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尽量控制评分误差,不得随意改动分数,阅卷教师对自己所阅试卷负责。凡试卷上分值有改动的,阅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确认。
(四)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笔,判阅标识应规范统一,错或对有明确的标记,试卷上的小分、大分、总分统计要准确。
(五)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须对阅卷情况进行自查,另一名教师进行复查及签字确认,并将自查、复查情况填写在试卷核查登记表上。
第三十二条 考核质量分析
(一)凡以闭卷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考试结束后应按教学班或行政班进行试卷分析。课程名称相同但课程大纲不同的课程,应按照不同试卷分别进行分析。
(二)教研室组织教师(或教师团队)在试卷定量分析基础上进行课程达成度分析,总结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和学生学习效果,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完成《绵阳师范学院课程达成度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打印一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随试卷存放。
(三)教研室要组织教研活动对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情况进行研讨,其结论要用于改进后续的课程教学和考核工作,以促进教学和考核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每学期应组织专人对试卷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须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违反规定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用本科教学管理信息平台(又称教务系统,下同)记录和管理学生成绩。
(一)学生应在教务系统完成选课,未在教务系统中成功选课的,不得参加考核,教师不得登载其成绩。
(二)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生成绩的客观公正。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通过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教务处通过教务系统发布成绩。
第三十五条 考勤情况使用
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根据学生迟到、早退、请假以及旷课等如实记载《绵阳师范学院考勤情况记载表》,及时提醒缺课学生考勤状况。
第三十六条 总评成绩构成
(一)教务系统的课程总评成绩设定为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大纲等教学资料中明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构成、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最后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及考试资格。
(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实验、实习(或见习)、作业、调研报告、论文、课堂讨论、小组答辩、平时测验和期中考核等过程性考核环节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构成项目的评定、考核办法由任课教师另行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50%。
(三)课程改革的课程成绩评定按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四)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期末考核成绩55分以下的学生,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只记期末考核成绩。
第三十七条 成绩录入
(一)教务系统使用“考试性质”如实记录成功选课且具考试资格学生成绩取得方式,即“初修”“补考”“缓考”“重修”“再修”;教师或成绩管理人员在处理学生成绩时,应准确选择考试性质。
1.初修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在对应成绩栏录入学生的平时、期末成绩,系统将自动生成总评成绩。
2.补考成绩由阅卷教师录入教务系统,按实际卷面成绩计为课程成绩,修读方式标注为“补考”。
3.缓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将平时成绩和缓考卷面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生成总评成绩,据实认定为有效成绩,修读方式根据课程修读性质如实标注。
4.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初修成绩计算方式录入教务系统,其修读方式标注为“重修”。有实验环节的,任课教师应结合实验成绩综合评定其课程总成绩。重修成绩的课程代码应与学生正考成绩课程代码一致。
(二)教务系统使用 “成绩标志”字段记录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违纪”“作弊”;教师或成绩管理人员在处理学生成绩时,应准确选择考试备注信息。
学生缺考、违纪、作弊课程,成绩记0分,任课教师或阅卷老师在处理成绩时,其修读方式对应标注“缺考”或“违纪(作弊)”。
第三十八条 成绩提交
课程所有成绩均由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通过教务系统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录入并提交。
第三十九条 成绩更正或补登
(一)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在录入成绩过程中发现成绩错误的,可向教务处申请撤销成绩并重新录入。
(二)任课教师在成绩公布后发现遗漏或错误的,应及时上报课程承担单位,办理补登(更正)成绩手续,并持相关依据到教务处申请补登或更正。
(三)课程成绩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十条 成绩公布及查卷
(一)期末成绩、补考成绩一般在每学期教师成绩提交即公布。
(二)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疑问可申请查卷。
1.平时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期末考核前向任课教师申请;
2.期末成绩查卷时间为开学后第2-3周,补考成绩查卷时间为成绩提交次周内,申请查卷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
3.超过规定时间的查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引进的在线网络课程成绩管理参考学校网络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生成的试卷、表格及其它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是客观反应当期教学活动情况的教学资料,是各类教学评估、专业认证、质量评价的重要的教学档案资料之一。
第四十三条 成绩存档
(一)免修、课程认定或替代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自行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教务管理人员、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教务处成绩管理员、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核,依据课程修读办法相关规定记入对应课程百分制成绩,修读方式标注为“免修”或“替代”。
(二)初修、重修、补考、缓考成绩
任课教师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打印出一式两份成绩单并签名,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盖章后,一份装入课程考核资料袋,一份二级学院汇总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三)毕业成绩
学生毕业时,打印学生学籍成绩单两份,盖章后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学校档案室归档。
(四)成绩证明
在校生成绩证明,在学生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已毕业学生成绩证明,在学生自己档案袋中复印学籍成绩单,或到学校档案室复印学籍成绩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材料存档
(一)归档保存范围
1.正考试卷、补(缓)考试卷。
2.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原始依据。
3.开课学院的命题安排、考试安排、巡考记录表、考务记录表、试卷领取返回登记表等材料
(二)归档保存要求
1.由开课学院归档保存。学院指定专人、按学期、专业、班级归类存放于专柜内,采用袋装或盒装方式进行,并附上存放清单及分类保存标识,方便查找,确保安全。
2.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填写在《绵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资料袋存档袋内目录》,装袋内容与目录顺序保持一致。规划类、设计类、艺术展演类等特殊课程装袋内容可保存电子文档,注意保存材质,最好多个备份,保证能随时提供出来。
3.在装袋时应仔细核查材料有无遗漏,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顺序是否正确。成绩若进行了调整,要附上调整依据、调整办法及审批手续;成绩有异动要附相应的成绩补登、异动申请表。按要求交开课学院。
4.开课学院教务办按要求验收课程考核材料,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四十五条 保管年限要求。
(一)课程成绩永久保存。
(二)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学院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将上学期试题及答案(包括ab卷)整理归档备查,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可以销毁,有条件的学院应当长期保存试卷。待销毁试卷仍属保密材料,需要集中处理。
(三)每学期的试题及答案保存六年,到期后由开课学院按规范流程集中销毁。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每学期将分别对上一学期各学院的试卷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评价的内容之一,也是教师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重要信息来源。
第十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七条 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核所涉人员务必按照规定操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若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专项考试如无特殊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专项规定则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此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绵师院教字〔2018〕173号《绵阳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绵师院教字〔2021〕113号《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程考核科学化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绵阳师范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职责及纪律要求
2.绵阳师范学院试卷安全保密规定
3.绵阳师范学院考生守则
绵阳师范学院
2022年7月18 日
绵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7 月18 日印 |